“這婚要是不結了,花的錢必須全部退回來!”
“彩禮和三金我可以退,但其他錢憑什么要我承擔?”
……
近日,藍田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駐縣綜治中心的調解室里氣氛緊張,一對原本準備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輕人,如今卻因婚約解除后的財產返還問題爭得面紅耳赤。最終,在調解員情理法的交融疏導下,這場一觸即發(fā)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。
原來在今年初,李先生與張女士通過婚介所牽線相識,并于2月訂婚。經雙方商議,李先生給予張女士彩禮8萬元,并為其購買了價值約3.6萬元的“三金”首飾。此后,李先生一家滿懷喜悅地開始籌備婚禮,陸續(xù)花費了約7萬元。
然而,就在婚禮前夕,張女士突然提出解除婚約。“人財兩空”的李先生無法接受,要求張女士全額返還彩禮、“三金”及為婚禮籌備所支出的所有費用。張女士則認為,自己只應返還收到的彩禮和實物“三金”,至于對方為辦婚禮花的錢,是共同消費,已實際發(fā)生,堅決不同意返還。雙方僵持不下,共同來到縣綜治中心尋求幫助。
面對這起典型的婚約財產糾紛,縣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孫鎖信并沒有急于下結論,而是采取了“背對背”調解的方式,先耐心傾聽雙方的訴求和委屈,待情緒平穩(wěn)后,再“面對面”進行協(xié)商。
他向雙方耐心釋明相關法律規(guī)定:彩禮是“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”,若婚約解除,接收彩禮的一方負有返還義務。因此,張女士彩禮及“三金”于法有據。而對于李先生主張返還的酒席等婚禮籌備支出,其性質屬于為了締結婚姻而進行的共同消費,已實際消耗完畢,要求全額返還在法律上缺乏依據。
緊接著,調解員幫雙方算清“經濟賬”和“感情賬”:“結婚不成,雙方都是受害者。李先生一家投入了大量金錢和情感,心情可以理解;但張女士所說的也有一定道理,其他花費確實很難追回。如果堅持訴訟,費時費力費錢,結果也未必理想,不如各退一步,好聚好散。”
調解員一番融情于理、寓法于理的話語,深深觸動了雙方當事人。對抗的情緒逐漸緩和,理性的天平開始回歸。
最終,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(xié)議:張女士當場向李先生返還彩禮及“三金”折價款;李先生自愿放棄對其他費用的追討。雙方在調解室當場簽訂調解協(xié)議書,并當場履行完畢。一場激烈的糾紛,在調解員的智慧疏導下,實現(xiàn)了案結、事了、人和。
據了解,藍田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自入駐縣綜治中心以來,始終立足“法律事務咨詢、矛盾糾紛化解、困難群眾維權、法律服務指引和提供”的功能定位,充分發(fā)揮資源整合優(yōu)勢,致力于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元、更溫暖的糾紛解決渠道,實現(xiàn)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(tǒng)一,助力建設更高水平的法治藍田。
編輯: 意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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